青建工〔2024〕247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的通知》等工作安排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和易地重建施工项目)。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市级抽查和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区(县、市、行委、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100%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行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建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
(一)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情况,检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号文件”“施工安全日志”情况。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加强谋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检查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一号文件”,各项目落实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一号文件”工作计划情况。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十个一”工作制度,带头学习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安排部署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检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整改、督办、销号工作闭环管理情况。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是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建设项目质量保障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管理制度,及按规定委托检测业务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对渗漏、开裂等质量多发问题防治情况,材料进场取样送检情况,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管理情况,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管理制度情况,材料进场检验、见证取样及送检情况,对后浇带、卫生间反坎等渗漏开裂常见部位验收情况,检查混凝土质量隐患及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情况。
(四)安全文明施工条件检查 1.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点管理台账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检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填写情况。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检查开展预防高坠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整治重点,建立健全高处作业环节安全管控体系情况。 2.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执行情况,检查危大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检查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验收等情况,检查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检查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复核整改等记录情况。检查“起重设备和危大工程管理系统”录入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网上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情况,检查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维修保养、隐患排查等情况,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安管人员及监理现场监督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程转塔,不按规定固定、留存安拆过程影像资料记录的情况。检查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滑轮、卷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检查《青海省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23〕9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3〕364号)落实情况。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检查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动火审批、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材料存放和使用情况、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检查违规使用醇基燃料、施工现场临时板房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作为芯材、是否存在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中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情况。 5.扬尘、噪声污染治理及建筑垃圾减量化情况。重点检查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工作情况。检查临近居民区建筑工地降噪措施,是否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夜间施工办理夜间施工手续情况。检查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是否建立建筑施工垃圾管理台账,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的合同,以及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情况。 6.地质灾害防范情况。检查施工项目地质灾害防范措施,施工现场宿舍、工棚、办公室、食堂等临时设施是否避开滑坡、泥石流、山洪等灾害地段。检查邻近斜坡、高切坡的在建工程,是否对已有斜坡、高切坡的表面、支挡结构、截水排水系统等进行全面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是否建立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情况。
(五)关键岗位履职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重点检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4〕94号)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现场实质性地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其他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检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工作落实情况,考勤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和考勤数据上传情况。 2.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等情况,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用工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市场行为情况 1.检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或“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情形,检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定期对相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自查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核对情况,检查监理单位选派进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 2.检查分包单位资质情况,重点检查专业分包单位是否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证书。检查分包单位购买主材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情况。检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情况。 3.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检查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落实情况。
(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银行代发工资情况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按《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4〕88号)规定落实工款支付担保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依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依照合同约定转入专用账户情况。检查施工总包企业通过合作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工人实名制信息化考勤等情况。
(八)职业健康工作情况 重点检查落实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建筑施工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检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开展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到目前“七下八上”主汛期引起的安全风险增大的现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原则,全面排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督促参建各方消除一切有可能诱发事故的问题隐患,确保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二)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一号文”,按照既定目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项目要组织学习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严格对照本轮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各项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留档备查,严禁隐患排查不深入、走过场。
(三)强化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双随机”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要求项目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综合运用“多通报、多督促、多暗访”等手段,定期对风险最突出、基础最薄弱的基层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先进经验,优化监管制度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及时总结分析安全生产自查和督导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制度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
审核/胡永晖
编辑/胡永晖
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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