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自动记录规则
(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一、自动记录项目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143号)要求,需要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信用行为自动记录管理。
办理完施工许可证15天后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关键岗位到岗率等行为信用行为自动记录管理,30天后纳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信用行为自动记录管理。
二、自动记录条件
每月6号,管理系统检测在建项目上月项目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80%的、上月项目经理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80%的、总监工程师考勤率未达到工作日40%的、上月未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上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代发工资流水的,管理系统实施自动信用行为记录。
三、项目状态管理
(一)在建项目停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应及时从管理系统项目端提交停工或完工申请,并上传暂停监督资料或验收资料,项目所在区(县)住建局审查,市(州)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停工项目暂停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竣工项目下月不再纳入系统信用行为记录范围。如系统已进行信用行为记录,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当月信用行为记录。
(二)项目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从管理系统项目端申报修改项目状态为“在建”,并上传恢复监督等资料,恢复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未及时修改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状态修改。
四、其它要求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人员考勤未按照规定落实、虚假考勤等违规情况的,监管人员可进行手动信用行为记录,此类记录当年内不允许撤销。
(二)原2023年8月1日执行的《系统自动扣分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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